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事项,要确保严格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决策后评估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事项属于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报告的范围,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应当参照本《目录》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划或者政策措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需要由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