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各单位:
《清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计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清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迅速全面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应急反应,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清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文旅局、区食药监局、清城海事处、区红十字会、区爱卫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区经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协调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区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区文旅局: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区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调查;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清城海事处: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
区爱卫办: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三)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区卫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建全区检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应急指挥部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等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起草、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收集(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区卫计局负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分级与预警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1.9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2.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2.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2.10对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或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区范围内;
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3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4 1周内在我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5在一个我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6 2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7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或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3.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10省和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本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4.1腺鼠疫在我区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2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4.3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5市(区)级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报告
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及以上的事项必须于事发后40分钟书面报告。
区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市通报信息。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的启动
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区卫计局立刻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应急办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在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及时宣布终止。其中,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局报告;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2006年)》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
成立清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负责辖区内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3.演练
区卫计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急救机构
清城区依托清远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动市、区两级急救资源形成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区属医疗机构中加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有清城区人民医院、清城区石角镇卫生院、清城区龙塘镇卫生院、清城区源潭镇卫生院。
(二)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由区卫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计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政府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统筹考虑。
(四)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区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2004年区府办印发的《清远市清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