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清城府征补字〔2018〕1号),并于2018年3月29日送达被征收人,要求被征收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腾空被征收土地和房屋。
因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清城府征补字〔2018〕1号)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清城府征补字〔2018〕1号)的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有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联系电话:0763-3665639
地址:清远市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楼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