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升我区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按照《关于印发<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清发改价格(3)〔2022〕1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餐饮行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大件家私等其他废弃物。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垃圾代运费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居民主要以是否产生自来水水费为依据,据当地供水企业反馈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对象以环卫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4元,镇级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2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城区每桶(240L)25元,镇级每桶(240L)22元,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计算。按月计费,计费的依据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类计征。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且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少于2桶(含2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按每间每月25元收费,镇级按每间每月22元收费;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2桶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收费。经营面积(以套内面积为准)大于50平方米的,按经营面积计算,城区按0.90元/㎡/月计征,镇级按0.60元/㎡/月计征,按月计费,仓储、物流园、书城等大面积经营性场所产生垃圾量较少的则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不按面积计征。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门收取。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镇级固定摆卖摊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计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九条经区(街、镇)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城区每桶(240L)20元,镇级每桶(240L)18元。
第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居民、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减免措施和程序:对征收范围内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等困难群众,持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属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免收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专门安置残疾人的就业的企业、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户向属地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经核实后从下一次抄表时减半征收其垃圾处理费。
对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无产生水费的经核实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免收当次抄表时代征的垃圾处理费。
未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包括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的居民住户无产生水费或产生水费未入住的由用户自行向相关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后,从下一次征收时抵扣当月多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具体执收主体和收费所属区域范围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按照居民收费标准,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自来水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和收费标准合并收费。
自来水一户一表非居民,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每月收费金额,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自来水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和核定金额合并收费。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区、小区临街商铺、商业广场及市场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委托代收的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交费者提供正式票据。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按时足额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