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修订)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 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部署,研究本单位党建(队伍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方案、计划。
2.研究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讨论和研究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制定措施,提出意见。
4.重大活动事项(集体学习与培训、出境出国考察等)的安排和信访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5.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增减。
6.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单位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股级干部的推荐、提拔、任免和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确定及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
4.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干部职工的调配;公务员和下属事业单位岗位招考条件设置,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绩效分配方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安排(含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决算报告。
2.年度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3.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本单位在项目建设、大宗采购和其他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局机关公务、业务支出。
2.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专项经费使用及资金安排。
备注:经常性支出除外(包括教师绩效工资、教师住房公积金、教师社保缴费、财政返还非税资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等)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征求意见。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送办公室汇总。
3.确定议题 。办公室汇总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3.集体决策。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4.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党组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因故未到会的党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股室或单位。
5.末位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另外,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组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组班子成员负责牵头。
2.党组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组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班子成员集体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上级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班子成员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组班子成员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股室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党组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党组班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前要向联系本单位的区纪委派出纪检组事前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三重一大”工作事项情况的报表及会议纪要报送联系本单位的区纪委派出纪检组。
五、责任追究
党组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