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清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局各科(股、所、处),各基层司法所:
为推动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司法局《清远市司法局关于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清司〔201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清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延安(局长)
副组长:梁旭华(副局长)
吴少海(副局长)
成 员:袁志恒(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孔庆丰(政工科)
吴智悠(社区矫正工作股)
潘燕明(基层和法制宣传股)
梁春燕(城中公证处)
麦洁莹(区法律援助处)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袁志恒
副主任:潘燕明(基层和法制宣传股)、麦洁莹(法 律援助处)
成 员:黄 勇(政工科)
卢 珊(公证律师管理股)
蔡杏滔(社区矫正工作股)
王金梅(城中公证处)
张苑莹(法律援助处)
办公室设在基层和法制宣传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麦洁莹同志负责,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任务。
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提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域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推进与落实;研究决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及的人力资源、资金保障、考核评估等政策;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统筹和决定的工作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拟写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调研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建设与网络平台的运营管理;组织编制和完善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目录和办事指南并负责相关服务事项;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重大、疑难、应急事项的日常指导、协调和处置;具体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机构就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进行协同与联运;负责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