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金融机构、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清城区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城区府办发[2013]72号)文件精神和中共市委农办下发的《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督查考核办法》(清委农办函[2015]59号),现将《清城区资金互助社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报)送:清远市金融局、区委农办。
清城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
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章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清城区资金互助社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以下简称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运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参照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清城区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城区府办发〔2013〕7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指由广大农村村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资金互助社社员之间的融通资金统称为互助金,由注册资金(会员股金)和区金改办扶持资金构成。
原则上区金改办对每个资金互助社试点扶持资金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开办条件、验收合格的试点,区金改办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开办费用。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帮扶社员致富奔康。
第四条 2015年先试行一个资金互助社试点,地点定在石角镇灵洲村。待该试点成功开办并正常运作后,各街(镇)原则上只允许申请成立一间资金互助社试点,申请经区金改办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开展。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当地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办法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办法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办法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及其相关材料;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
(四)按本办法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元(含),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会成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已结清所有债务本息。
第十八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十九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债务,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办法;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获选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办法;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盈余分配方案;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互助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区金改办,其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区金改办备案。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办法、盈余分配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社社员(社员代表)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的理事(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和义务: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三)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信用村镇及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四)协助当地政府机构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工作,搭建完善农业的产销平台;
(五)负责资金互助社社员管理;
(六)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义务。
(七)有权对入社资金产生的利息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八条 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由区供销社派员担任。监事会按照办法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对资金互助会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本社解散,扶贫资金互助社资金(含社员入股资金和互助社所接受的各类扶贫资金)应优先偿还对外债务后,再根据社员入股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参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在资金互助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