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人社[201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清城区委组织部、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组织部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