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发〔2010〕2号
根据粤人发〔2008〕129号文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鉴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已由250元调整为270元,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调整,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计算,居住在城区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1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人发〔2008〕12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事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