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
一、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档立卡4类重点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2.所居住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危房;
3.所居住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二、评定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委提交自愿改造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初评公示,街(镇)审核、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审批公示,批准改造,签订协议。
三、补助标准
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5 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5 万元/户,共 3.4 万元/户;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 3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5 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5 万元/户,共 4 万元/户;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所有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25 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0.25 万元/户,共 2 万元/户。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方式进行,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必须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拆除重建的农房面积标准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对列入省级任务(不含国家任务)的新建农房,每户可设置一间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可不纳入面积计算范围。对列入省级任务(不含国家任务)的,因对口帮扶城市、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无偿捐助帮助建档立卡危房改造户实施危房改造导致面积超标的,由贫困户提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据,由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核实,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可不受面积标准限制。
五、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经农户所在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咨询电话:0763-3665623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