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以下营运车辆(详见附件)经(清城运管催〔2025〕02号)催告单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年度审验,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现予以公告。
附件:逾期未年审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