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设、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的要求。2023年11月8日,我局到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的省网清远站开展日常行政检查,检查管道企业是否落实管道保护法有关要求。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阅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的管道巡护制度、人员、巡检记录以及管道检测、维修等资料,未发现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典型意义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事关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通过对管道企业的指导、督导、执法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行解读,讲解天然气及管道的特点、输气管道泄漏可能造成的危害、破坏管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知识,让大家深入了解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压实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开展普法宣传学习,增强大家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了人人重视、人人参与到管道保护工作中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