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07月22日11时许,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城区人民一路金茂翰林院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欧某某驾驶粤R***07小型轿车搭乘3名乘客并通过网约车平台收取8.51元。当事人欧某某现场未能提供粤R***0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经查,粤R***07小型轿车为欧某某本人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检查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2年07月22日11时许,当事人欧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花小猪APP接到订单搭载3名乘客从阳光嘉园到静福路25号金茂翰林园首层,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依法据实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调查报告,按程序报批立案、证据登记保存及处理、集体讨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充分保障欧某某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鉴于当事人第二次违法,违法程度较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版第257条),本机关对当事人欧某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本案中,欧某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当事人第二次违法,违法程度较重,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版第257条),本机关对当事人欧某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但是,截至目前仍有一大批网约车司机处于“无车证”“无人证”的状态。本案中欧某某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正是当前网约车市场乱象的典型案例。网约车司机无证经营,不仅违背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给道路安全埋下巨大的隐患。因此,本案给广大网约车司机敲响了警钟:即在享受新兴行业发展红利的同时,必须遵守规则,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正式营运,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