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案发地点 | 案件名称 | 具体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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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名业通信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光村 | 广东名业通信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案 | 当事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光村擅自建设一个钢结构铁皮棚,长约100米,宽约60米,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6号 | 2021-12-22 | 强制执行 |
2 | 王家举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福林小区后方 | 王家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案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福林小区后方建设建(构)筑物。分别为:(1)游戏池,长约50米,宽约16米,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2)一层钢砖结构铁皮顶砖房屋,长约50米,宽约20米,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3)集装箱,长约8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4)消防池,长约2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2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合共建筑面积约1818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5号 | 2021-12-20 | 强制执行 |
3 | 清远市六然投资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胜利新天地2号楼 | 清远市六然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案 | 当事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胜利新天地2号楼1601户露台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该构筑物为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棚,长5.1米,宽2.3米,高3米,建筑面积为11.73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4号 | 2021-12-8 | 强制执行 |
4 | 无主物 | 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左一巷1号 | 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左一巷1号房屋背后(五月星酒店斜对面)一处无主物违法建设 | 经查,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左一巷1号背后的一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依法公告,无人在公告期限内进行登记确认该违法建筑,被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3号 | 2021-11-19 | 强制执行 |
5 | 无主物 | 清远市清城区禾顺街(清中路)北三座与北五座之间 | 清远市清城区禾顺街(清中路)北三座与北五座之间的一处无主物违法建设 | 经查,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禾顺街(清中路)北三座与北五座之间的一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依法公告,无人在公告期限内进行登记确认该违法建筑,被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2号 | 2021-11-19 | 强制执行 |
6 | 无主物(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银宇花园出入口旁保安亭) | 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银宇花园出入口旁 | 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银宇花园出入口旁保安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 经查明,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银宇花园出入口旁的一个保安亭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依法公告,无人在公告期限内进行登记确认该违法建筑,被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城区城执强拆决〔2021〕11号 | 2021-9-23 | 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