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让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享受到政府承诺的奖励,8月13日,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实施将使以下三类人受益:一是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130元;二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或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清城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清城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三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或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清城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清城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同时,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还决定,相应提高该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及农村部分家庭奖励金,即从2010年10月1日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的对象每人每月从原来奖励80元提高到130元,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从原来补助150元提高到200元,伤病残独生子女的父母每人每月从原来补助120元提高到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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