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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851/2024-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4-08-27
名称: 以案释法: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被罚1万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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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被罚1万元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清城区水利局将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行政执法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现选取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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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的现场情况

       案情简介

       近期,清城区水利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何XX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涉嫌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何XX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执法人员立即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罚款。

       法律索引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也水涨船高,非法侵占河道、侵占水利用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少数单位和个人更是无视水法律法规,将河道、滩涂、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水利用地霸为己有。通过本案办理,彰显了水利部门善于执法、敢于亮出水法律法规这把利剑,有效维护了水法律法规的尊严。对依法管好、用好现有水利工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最大效益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起到了提高公众水利法治意识,增强水利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为水利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