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版),我单位对当事人广东华亮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GQQU6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广东华亮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城水责改字〔2022〕38号)。
广东华亮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广东华亮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城水责改字〔2022〕38号)。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城水责改字〔2022〕38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广东华亮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下廓二街158号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802室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PDF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