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区民字〔202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清远市清城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2023年9月8日
抄送: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孖龙山陵园有限公司,清远益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节地葬法,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推进婚丧礼俗改革的通知》(粤民函〔2019〕18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节地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家属自愿使用生态葬法,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通过树葬、花葬等方法进行深埋,达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的生态葬法。节地生态安葬由区、街镇民政部门定期集中组织举办。
二、奖励对象
在本区指定公墓区域内采取生态节地葬法安葬逝者骨灰的家属。
三、奖励标准
将逝者骨灰进行生态节地葬法的,每具骨灰奖励1000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逝者直系亲属向承办生态节地葬法的陵园公司(清远市孖龙山陵园、清远益圆陵园)或所属街、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清远市清城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附件);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申请人应在《清远市清城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所填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费结算
(一)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划拨给区民政局的全区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预算经费中支出。
(二)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进行申请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