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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620/2026-0016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6-05-10
名称: 2026年秋季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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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秋季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指南

发布日期:2026-05-1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6〕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

  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七年级招生对象为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的六年级应届学生,且均在清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招生对象的类别之一:

  1.清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

  A类:清城区户籍,且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所拥有的合法房产(合法房产是指持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且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拥有权属占比≥51%的房产,以下简称“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即“住户一致”;

  B类:清城区户籍,且户籍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所拥有的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并实际一同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C类:清城区户籍,但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所拥有的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且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D类:清城区户籍,且户籍挂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派出所,或挂在学校招生范围内非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人员合法房产地址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分网上、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

  E类: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并在清城区连续三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现场报名:

  (1)驻清城区现役军人子女,本人或配偶为清城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子女;

  (2)清城辖区在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3)清城辖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4)清城辖区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5)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内户籍退役军人,在清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且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的适龄儿童(少年);

  (6)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子女。

  3.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

  F类:非清城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且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即“积分入学”。

  (二)民办学校

  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七年级招生对象为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的六年级应届学生,且均在清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内拥有合法房产,且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4.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内户籍退役军人,在清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且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适龄儿童(少年);

  5.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6.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且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读公办学校的A至F类及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5月23日8:00至5月27日24:00。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可根据其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址等情况,用手机在微信上搜索并关注“清城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私信,打开右下角“办事服务”栏选择“入学报名”,跳转进入微信“清易办”小程序的报名链接,根据指引进入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的相关报名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

  1.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APP的数字空间授权使用电子证照,或下载户口本、不动产权证和无偿献血证等证明材料,以及“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下载清城区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等证明材料。

  2.如无法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APP的数字空间获取证明材料,可使用手机拍摄原件获取图片上传(以复印件拍摄、上传的视为无效),照片必须清晰、齐全。

  【温馨提示】家长通过手机报名时,尽量选择非繁忙时段上传相关资料,避免因报名过于集中,导致资料无法正常上传。

  (二)现役军人或清远市内户籍退役军人为本人子女报名的,可带齐相关报名资料于2026年5月25日至5月26日(8:30—12:00,14:30—17:30)到清城区教育局招生办(即清城区南门街水关口15号原清城区教师发展中心101室)进行现场报名。
【备注】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同时申报一所公办学校和一所民办学校。选择报读民办学校时,须在充分了解所选择的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收费标准、招生计划(含剩余学位数)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意愿和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合理选报一所民办学校。

  三、报名须上传或提供的材料

  (一)清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A-D类】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农村自建房)等材料;

  4.儿童(少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二)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法定监护人《军官证》;

  4.部队证明;

  5.儿童(少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三)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内户籍退伍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儿童(少年)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监护人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的居住证明(包括合法房产或租赁房屋)原件和复印件;

  6.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范围内的工作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儿童(少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四)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且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并在清城区连续三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持有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E类】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满三年的证明材料【报读民办学校只需提交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4.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5.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的住房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人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等);

  6.儿童(少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五)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F类】

  1.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

  4.儿童(少年)曾在清城区内就读过的每所学校开具的学籍时长证明(由学校提供纸质盖章版,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5.法定监护人近五年清城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自助打印《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近五年的志愿服务时长凭证(《广东省志愿服务时间证书》+《服务时间明细》);

  7.法定监护人近五年由清远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或者在“清远市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我”的“献血记录”的纸质打印版凭证;

  8.清城区内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的证明;

  9.儿童(少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仅报读七年级时提供)。

  【备注】具体报名材料参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在报名系统上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招生派位和录取办法

  (一)公办学校派位办法

  1.优先保障清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按照A至D类的顺序进行派位。当学校无法全部满足某一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入读需求时,按以下协调方法,将超出部分统筹协调到大学区内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其中:

  AB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报读房产地址的时间先后顺序派位;

  C类:按报读房产购买的时间(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或完税证明入库日期,遵循“孰先原则”)先后顺序派位;

  D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挂户单位的时间先后顺序派位。

  2.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号),对符合入读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清城区教育部门将结合其实际住址,按照“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根据《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军人及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清退役军人发〔2022〕1号)的精神,对符合入读条件的清远市内户籍退役军人子女,清城区教育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就近统筹安排。

  3.符合“长幼随学”申请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报名期间(2026年5月23日-2026年5月27日)向其兄(姐)就读学校现场提交“长幼随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由教育部门核实后,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备注】其他现场报名类别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4.E类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部门根据居住地及周边公办学校情况统筹安排。

  5.F类适龄儿童(少年)派位办法:A类至E类适龄儿童(少年)派位完毕后,教育部门将公布各大学区富余学位情况,并结合F类适龄儿童(少年)的积分高低和志愿情况,按《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进行派位。

  2026年清城区中心区域大学区一览表

学 区

学  校

第一大学区

清远市新北江小学、清城区富强小学、清城区小市小学、清城区南埗小学、清城区横荷街内的小学

第二大学区

清城区凤翔小学、清远市田家炳实验学校(小学部)、清城区新城小学、清城区凤鸣小学、清城区新三角小学、清城区燕湖学校(小学部)、清城区第二小学、清城区实验学校(小学部)、清城区青联小学、清城区凤翔山湖学校(小学部)、清城区凤翔山湖北区学校(小学部)

第三大学区

清城区锦兴小学、清城区清飞小学、清城区松苏岭学校(小学部)、清城区桥北小学、清远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清城区沙田小学、清城区东城街中心小学、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小学、清城区东城街长埔小学、清城区东城街江埗小学、清城区东城街石板小学、清城区东城街大塱学校(小学部)

第四大学区

清城区飞来湖小学、清城区后街小学、清城区先锋小学、清远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实验小学、清城区大观小学、清城区古城小学

第五大学区

清城区清城中学、清城区清城中学富强学校、清城区第三中学、清城区横荷街赤岗学校(初中部)

第六大学区

清远市田家炳实验学校(初中部)、清远侨中洲心中学、清城区凤翔山湖学校(初中部)、清城区凤翔山湖北区学校(初中部)、清城区龙塘镇内的初中学校、清城区石角镇内的初中学校

第七大学区

清城区松岗中学、清城区飞来湖中学、清城区平安学校、清远一中松苏岭中学、清远二中东城中学、清城区东城街新桥学校、清城区东城街大塱学校(初中部)、清城区源潭镇内的初中学校、清城区飞来峡镇内的初中学校

  (二)民办学校录取办法

  清城区教育部门管辖的民办学校面向清城区招生,不得跨区招生和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时,所有学校严格遵守免试入学的规定。

  1.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则全部录取。

  2.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3.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数实行公开报名。

  【备注】民办学校录取注册后,如放弃民办学位,将不再确保对应公办学校派位。

  五、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

性质

时间安排

招生报名工作程序

责任单位/人

公办学校

5月16—17日

网上报名系统公开测试,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模拟报名(非正式报名,测试结束后,报名信息及上传资料将被清空)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5月23—27日

网上正式报名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5月28日—6月14日

各学校对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材料进行初、复审,收集、整理户籍、房产、社保等信息。对报名材料审核后存在异议的,学校须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6月14日前补充或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学校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各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6月15—30日

教育部门联同公安、房产、社保、医保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初、复审通过的报名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区级审核

教育部门、公安、房产、社保、医保等相关部门

6月15—28日

各公办学校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报名材料和入住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保持联系电话的畅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时,法定监护人应积极配合,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有意拒绝接听电话或故意拖延上门核查时间的,作未实际入住处理

各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1—9日

教育部门对部分学校需分流的清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统筹安排

教育部门

7月10日

报名系统上查询清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录取情况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17日

报名系统上查询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个人积分排位情况,教育部门公布“大学区”内学校富余学位情况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18-19日

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积分排位及“大学区”内学校富余学位情况,进行志愿学校填报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20-25日

教育部门依照《实施细则》的派位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派位

教育部门

7月26日

报名系统上查询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录取情况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8月26—28日

录取学校以手机信息或电话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录取结果及告知新生报到有关事宜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各学校

8月29日

新生报到

各学校

8月30日

学校公布新生分班情况;新生接受入学前教育

各学校

9月1日

正式开学

各学校

5月10日前

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确认并上报愿意报读本校的六年级毕业生名单;公布剩余学位数

教育部门、相关学校

5月16—17日

网上报名系统公开测试,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模拟报名(非正式报名,测试结束后,报名信息及上传资料将被清空)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5月23—27日

网上正式报名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5月28日-6月7日

学校对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初、复审,收集整理报名信息。对报名资料不全、不清晰、有异议等情况,各学校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补充

各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6月8日-24日

教育部门联同公安、房产、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初、复审通过的报名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区级审核,确定最终录取名单(若超过招生计划数的,进行摇号录取)

教育部门、报名系统管理部门、公安、房产、社保、医保等部门

6月25日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及时在报名系统上查询民办学校的录取情况

各学校、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6月26日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报名系统上进行民办学校录取情况的“确认”操作。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确认报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办学校将不再予派位

报名系统管理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6月27—28日

完成“确认”操作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到相关民办学校办理注册及缴费手续

各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13—15日

公布剩余学位数,进行第一次网上补录

各学校、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7月16—26日

清城区教育部门对第一次网上补录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录取

各学校、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8月1—3日

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第二次网上补录

各学校、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8月4—14日

清城区教育部门对第二次网上补录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录取

各学校、报名系统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8月30日

学校公布新生分班情况;新生凭缴费收据或相关录取材料按时到校报到并接受入学前教育。未按时到校报到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学校不为其保留学位

各学校

9月1日

正式开学

各学校

  【备注】不符合报名条件、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建议尽快回户籍所在地报名。

  六、关于网上报名材料的说明

  (一)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该户口簿首页、户主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页及其法定监护人页的原件;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首页、户主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页的原件,以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户口簿户主页、法定监护人本人页的原件。

  (二)住房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其中一种)

  1.已购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已购房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期房、未交付使用或未实际入住的房产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属于清城区范围内农村自建房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租赁房屋的,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社保及居住证材料

  清远市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在清城区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学籍证明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报读七年级时,须提供由原毕业小学出具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档案证明》(由原毕业小学在学籍系统导出并加盖学校公章);

  2.清城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读七年级时,还须提供曾就读过的每所学校开具的学籍时长证明(学校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学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