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有校车:
1.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8.GPS安装证明;
(二)非自有校车的还需提交:
9.校车租赁合同;
10.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11.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交《清城区校车标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教育局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
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收到区教育局的审查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送区交警大队审查,区交警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受理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人收到区交警大队的审查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送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代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送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查。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受理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人收到以上部门回复后,将申请表交回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申请表内出具同意意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填写《清城区校车标牌领取表》,向区交警大队申领校车标牌,区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
三、换发校车标牌程序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车辆审验业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可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换领标牌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审验证明;
(三)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五)填写《校车标牌领取表》并加盖校车单位公章。
四、校车标牌的回收
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0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五、临时调配车辆或驾驶人备案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者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
(二)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驾驶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