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租赁补贴标准
第四十一条 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租赁补贴标准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65%×(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各项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或者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准。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均按4人计算。
4.补贴系数: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2;其余住房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0。
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应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县(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租赁补贴协议的约定,按时将租赁补贴存入指定银行的住房保障对象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