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