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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六条
发表时间:
2026-03-12 10:03
来源:本网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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