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