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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发表时间:
2025-08-22 10:38
来源: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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