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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发表时间:
2025-04-29 16:01
来源: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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