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租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公租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