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载入个人诚信记录,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载入个人诚信记录,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