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