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二)以配套建设方式建设保障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未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保障房用地单列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价格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公租房租金的;
(六)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