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度清城区本地户籍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6年度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00元以下,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申请人为生活能独立自理的成年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实名制。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四)国税、地税缴税情况:以住保部门审核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税收计算总额家庭人均月平均不超过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非住宅价值不超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六)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1 |
1400.0 |
16800.0 |
15 |
5 |
2 |
2800.0 |
33600.0 |
15 |
10 |
3 |
4200.0 |
50400.0 |
15 |
15 |
≥4 |
5600.0 |
67200.0 |
15 |
20 |
(七)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规定;
2016年度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八)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十)符合前款第(一)至(九)项条件且达到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对没有监护人同住的失能、半失能等缺乏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度疾病老人,住保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申请,符合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条件的,建议申请入住政府养老服务机构。
(十二)申请人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是本地户籍的可申请住房保障,但必须提供家属的有关资产证明文件,其家属是外地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申请人一方为居民户口,可申请保障房,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患有精神病,无监护人同住的或申请时报有监护人同住,但查实没有共同居住的,不能申请保障房。
(十五)街、镇已村改居,但申请人实际户口为农业户口,经当地查实为住房困难户,这部分人也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只享受农村户口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产审核内容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同时,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房产、缴税、车辆、工商登记等所有资产情况。资产价值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现评估价值为准。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 |
汽 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 注 |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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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清远市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保证明等资料;
(四)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五)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七)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八)就业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租金标准
以当年政府制订公布的方案为准。
五、退出及处罚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如已入住公租房的必须按程序退房,五年后才可重新申请:
(一)有非住宅,价值超出当年政府公布的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二)有其他用于消费的资产,价值超出政府当年公布的规定,其每月消费支出超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三)国税、地税缴税情况:以住保部门审核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税收计算总额月平均超过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清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清城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被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载入诚信管理档案,并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的2倍追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九)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受理单位及地址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665530。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403室。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