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住房保障是清城区政府公共服务中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为更好的维护和谐秩序,安居乐业。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通过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宣传国家、省、市的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之
---租赁管理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希望广大困难群众能遵守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工作,切实保障更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共同创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
2017年5月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