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清城区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出了动态调整。调整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由2900元/月(含)以下放宽至3000元/月(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