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相关规定,定期制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全面了解《关于公布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贯彻执行,现将实施后评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4日开始实施《关于公布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现《通告》已实施十个月,我局对《通告》开展系统性实施后评估。
(一)开展评估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3)《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
(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
(二)规章出台背景
住房保障是清城区政府公共服务中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清城区政府为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做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在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保障房申请标准及条件,才能更好的维护和谐秩序,安居乐业。
(三)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等方面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
(1)评估概要
本报告在全面收集、充分听取群众和利益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通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深入分析了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2)政府各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关于公布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征询意见稿)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6日送区直有关部门、街(镇)征求意见,合计共有26个单位,截止到2022年7月6日共收回意见复函15份,全部无意见,11个单位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均无修改意见,现形成《关于公布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送审稿)》。
二、评估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2022年制定《通告》时主要依据了《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履行了调研、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等法定程序,在2022年10月13日经司法局审定通过,《通告》并于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审查程序完备;条件内容不涉及违规,总体与现行有关住房保障规章制度没有直接冲突,基本符合合法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意见
《通告》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合法有效奠定制度基础,执行效果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认同。
(三)协调性评估意见
从《通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上来看,具有一定的协调性。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通告》实施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符合,在住房保障制度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四)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通告》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等方面为《通告》的顺利施行提供机制、制度和政策保障。通过对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政策灵敏度和时效性,有一定的可行性、操作性。
三、实施效果
经过综合评估分析,该《通告》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通告》实施以来,对推进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会公众对《通告》的实施评价和反应良好。
定期制定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有效增加保障人数,通过加大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我区的公租房保障政策,让更多有需要的群众了解并申报、核准从而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截止到8月底,2023年新增申请家庭有33户,累计发放租赁补贴561户,已超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从总体上看,《通告》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建议该《通告》继续实施,并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人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有需要的群众得到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