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BG2022002
关于公布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现将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 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限户籍,但必须提供外地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当地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清城区辖区内没有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审核其间没有赠与房产。
5.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清城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清城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金额以清城区统计局每年发布为准)。
6.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7.申请人家庭资产总额规定:一人户不超过5万元,二人户不超过10万元,三人户不超过15万元,四人或四人户以上不超过20万元。
8.提交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凭发票确定价格,如无发票的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市直、清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凭发票确定价格,如无发票的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婚姻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涉军家庭、低保、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6.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毕业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合同。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单位无提供住房居住的证明。
7.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婚姻证明材料。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单位无提供住房居住的证明。
6.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公示及《通告》有效期
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审核结果在各街、镇,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进行两次公示,公示时间均为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异议,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行保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实物配租优先原则
经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人员、复退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孤老病残人员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急需住房救助对象等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住房保障对象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五、受理单位及地址
受理单位及初审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502室。
联系电话:0763-3665532。
六、本通告由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