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清城区住房保障的对象,如因家庭收入、住房、车辆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收回公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按同期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同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