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清纺织园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到所属企业领取《清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在广清纺织园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然后将《清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企业盖章后提交到石角镇政府规划建设办。
2.受理。石角镇政府规划建设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清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清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初审及公示。石角镇政府规划建设办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在所属企业、石角镇政府宣传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石角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不动产登记、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家庭人员结构、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退还申请材料;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在所属企业、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