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三种人群准入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限户籍,但必须提供外地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当地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清城区辖区内没有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审核其间没有赠与房产。
5.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0元/年(即:2500元/月)。
6.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7.申请人家庭资产总额规定:一人户不超过5万元,二人户不超过10万元,三人户不超过15万元,四人或四人户以上不超过20万元。
8.提交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凭发票确定价格,如无发票的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市直、清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 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凭发票确定价格,如无发票的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二、受理单位及地址
受理单位及初审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石角镇一站式窗口。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502室。
联系电话:0763-366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