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人员、复退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孤老病残人员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急需住房救助对象等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住房保障对象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