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审核结果在各街、镇,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进行两次公示,公示时间均为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异议,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行保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