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2 年以上(含 2 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 1 年以上在本市连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 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 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 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4 录。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 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 6 万元(凭发票确定价格,如无发票的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 司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