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撤回以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撤回的行政许可将不再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批复 | 项目批复文号 | 撤回原因 |
1 |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 关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新增学生宿舍建设工程澜水河支流平塘支坑(清职院段)整治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 清城审批水务〔2023〕50号 | 法定代表人申请撤回 |
联系人:梁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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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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