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交的《清远市平安路道路工程水保方案(送审稿)》,于2024年12月23日由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技术评审,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交的《清远市平安路道路工程水保方案报告书》存在未对项目现状进行水土保持评价,而按照项目开工前状态进行评价;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工程现状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遗漏;防治责任分区跟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责任分区不合理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2023〕17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相关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需继续建设的,应修改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俊标
联系电话:0763-3665698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