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委托加工、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经营行为,现对外公布第一批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清城区洲心街道某餐饮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该店正在正常经营,店内加工区冰箱内贮存有在用的贵州米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6.2.24),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贵州米粉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处置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发生食源性事件时追溯来源的重要依据,是食品经营者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进货环节把好质量准入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案例二:清城区凤城街道某餐饮店拒不整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整治专项检查,该店存在厨房地面、墙壁、排烟系统等多地积存油污,生熟食材混放,原料贮存管理混乱,保洁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等问题。对此,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场警告的处罚。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回头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厨房内仍存在食品操作台、墙壁、排烟设备存有顽固油污,食品原材料存放混乱等情况。
处置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合理的设备布局和食材科学规范存放是餐饮经营的基本要求,是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范要求开展餐饮加工制作,做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案例三:清城区龙塘镇某餐饮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清城区龙塘镇某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凉拌青瓜(自制)进行抽样抽检,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置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白切鸡、凉拌青瓜等属于冷食类食品,食用前通常不再经过加热杀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生产经营过程操作不当,容易引起食源性食品安全事件。餐饮经营者应从场所及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卫生、原料和加工制作、储存和供餐等各个环节严格做好管控,避免引发食源性疾病。
案例四:清城区东城街道某餐饮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整治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争取更多订单量和节约人力物力成本,经营者将该店的订单在另一家具备有效资质的餐饮店厨房内加工制作并出餐。
处置结果:当事人不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不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的行为,容易导致加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关键条件失管失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自己获得许可的经营场所加工操作区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代加工,合法合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案例五:清城区源潭镇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4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整治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从事食品原料清洗、加工、烹饪制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崔某某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处置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预防食源性传染病事故的第一关,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未通过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存在疾病传播的重大隐患。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