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辖区食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诚信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10月13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抽检不合格线索,对清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留样室存放有涉案地道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商标:雄丰和图形,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5-08-07)留样2.5kg,未发现其他同批次产品。经查,上述商品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生产1批次共96kg,于2025年8月23日配送至杭州雄丰冷冻食品经营部93.5kg进行销售,抽检购样单价17.4元/包,货值金额3340.8元,截至查获前已销售43.5kg(87包),违法所得1513.8元,剩余50kg已由当事人召回并委托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13.8元。
案例二:清远市清城区某烧腊快餐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12月15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某烧腊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正常经营,店内销售区域内摆放有肉卷2条,现场未能出示该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营项目含散装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1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被查获时,店内销售区域内摆放有肉卷2条,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某酒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6年1月9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制的腊肉(加工日期:2025-12-29)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7日购进鲜猪肉5公斤(36元/公斤),制成腊肉3公斤,其中2.1公斤被抽检(收样品费210元),剩余0.9公斤制成菜品销售(收餐费228元),货值金额438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8元,罚款10000元。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某烧腊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叉烧案
2026年4月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叉烧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叉烧5kg,进价40元/kg,售价56元/kg,货值28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叉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清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道肠案
2026年4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抽检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的地道肠(生产日期:2026-02-0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地道肠96kg,已销售72kg(单价17.4元/500g,销售总额2505.6元),库存20.5kg已召回销毁,留样1kg,货值金额3340.8元,违法所得25.92元。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处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
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料、超范围添加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欢迎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