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与教育作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某鱼档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泥鳅案
2024年11月,在省级监督抽检中,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某鱼档经营的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购入涉案泥鳅7.5公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7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及供货者资质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涉案货值较小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2025年1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某果业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沃柑案
2025年3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某果业店销售的沃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沃柑145斤,货值金额696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识错误、涉案货值较小,2025年5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某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香蕉案
2025年3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清远市清城区某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涉案香蕉货值金额164.4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考虑到其主动认识错误、涉案货值极低,且当事人为离异独自抚养三名年幼子女,经营困难、生活确有特殊情况,2025年5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过罚相当原则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葱案
2025年4月,在监督抽检中,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菜档销售的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涉案葱货值金额仅25元,除抽检样品外,仅售出0.2公斤。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进,无法提供完整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本案涉案货值与违法所得极低,销售数量微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025年6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山药案
2025年4月,在监督抽检中,清远市清城区某水果店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从街边农户处购入涉案山药80斤,货值金额400元,部分已售出。其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考虑到其涉案货值小,且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需独自抚养五名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2025年7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元。
警示提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同时,执法坚持“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裁量。各经营主体应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