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安全底线,持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叉车、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气瓶等高风险设备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与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使用未经检验、未按规范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与教育作用,现将部分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25年7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某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6月起,在其厂区内使用一台检验有效期届满的叉车(产品编号:G5AGI4185),直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设备处于使用状态。涉案叉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2025年8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3月2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线索,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2月24日、3月11日未按约定时间对两家在用电梯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却在维保记录中虚假记载维保情况,且实际维保间隔超过15日规定期限。
当事人未真实记录维保情况、未按规定周期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某冷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5年9月1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广东某冷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用的一条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到期后当事人虽已报检,但因内部原因未能配合完成检验,且未停用设备。直至案发,该压力管道处于运行状态,未能提供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交代,事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2025年10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技术规范检验、充装气瓶系列案
2025年1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其检验员在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未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作报废处理或未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即出具合格报告,其技术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二是该公司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了充装。
该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检验检测和充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5年2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清远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处罚款7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梁某、赖某分别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清远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机械式停车设备案
2025年3月3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清远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5台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有效期已届满,但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经后续查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2月下旬申报检验,检验机构于3月4日(案发次日)完成检验并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并于案发后迅速完成检验,2025年3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与提示: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公共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等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对特种设备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筑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