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深入开展广告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告活动参与者增强守法意识,现将部分广告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某宠物医院发布违法兽药广告案
2025年3月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清远市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起在美团平台网店销售“海乐旺米尔贝肟吡喹酮咀嚼片”兽药过程中,使用“安全”“方便”“全面” 和“一粒清除犬体内外15种常见寄生虫”等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兽药广告管理规定。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广告费用100元,累计销售100余份。
当事人使用表示安全性断言和说明有效率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并消除影响,2025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同时开展行政指导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案例二: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经营违法案
2025年4月22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的“爱婴坊”微信小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在其小程序首页未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二是在“衍生”火怕怕草本固体饮料的产品页面发布“清火去热、软化大便、对脾胃温和调理”等涉及功效的虚假宣传内容。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但在案发后立即下架了违法宣传内容。
当事人未公示主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立即整改并消除影响,202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要求当事人加强网络经营合规管理。
案例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芊荟娜蓝莓益生菌植物饮”过程中,使用“轻体燃旨、润肠代谢”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相关功能依据,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网络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费用150元,发布期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4月14日。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下架违法广告,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从轻情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某农产品商行发布普通食品广告违法案
2025年4月17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农产品商行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小程序销售“洋槐蜜”“苏子叶”等普通食品过程中,使用“排毒清脂、祛皱消斑、养颜正气”和“解表散寒、润肠通便”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未产生广告费用。
当事人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立即整改,202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开展行政指导教育,督促商户规范宣传行为。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某诊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5年7月11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诊所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悦口腔 一家不贵又专业的口腔门店”宣传牌,发布在清城区时代倾城小区电梯间,广告费用21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违法广告。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