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两品一械”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两品一械”行业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查处某食品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4年12月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无比滴儿童止痒液”、“天喜堂天喜丸”等6种药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26.1元,违法所得39.9元。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9.9元,并处罚款62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市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2024年11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研美吉瞬护肌底安肤面膜”时,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分段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涉案产品货值为9586.78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面膜15491片及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39.2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查处某大药房网络销售处方药信息展示违规案
2025年6月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广东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线上药房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处方药时,在主页面违规公开展示处方药适应症等信息,并为吸引顾客关注,在4种药品销售页面添加了“猛进不射爽到高潮”等不真实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直接公开展示信息及发布不实药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2025年8月,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查处某诊所使用劣药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0月1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诊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666元,违法所得26元。同时,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经责令后已改正。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元,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已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查处朱某某无证经营药品及经营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化妆品案
2024年12月30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租赁该场所存放并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注射用玻尿酸、水光针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以及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并通过微信接单、快递发货的形式进行经营。部分涉案医疗器械按购进价核算货值金额为87271元,但整体购销情况不明,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5年6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涉案商品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