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案
2024年8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后厨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物种的活体蛇26条,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活体蛇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8月29日送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经鉴定,涉案活体蛇确定为赤链华游蛇(Trimerodytes annularis),该物种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上述蛇类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核算,基准价值为300元/条,总价值为7800元。另经查明,当事人已实际关停结业,并亏欠租赁方、合作供货商、员工多方钱款。清远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赤链华游蛇(Trimerodytes annularis)26条,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远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案
2024年7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某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营销中心公示栏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附件十二条补充协议的第四条第1款:“开发商进行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提出解约只需退还房款,无需赔付违约金”;在第十二条第2款:“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为准。出卖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资料中对规划建设范围内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及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参考信息,均不构成要约或出卖人的允诺,双方不受其约束”;在第十三条第1、13款:“买受人承诺不因国家和所在地政策的变化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关于“空气质量”和“建筑隔音”的问题,开发商只需承担整改的责任,不用承担逾期交房造成的违约责任”;针对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中上述条款中发现存在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城市监责改〔2024〕780号),并予以拍照取证。清远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某熟食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9月1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熟食档主要经营紫苏肉丸、牛肉丸、冬菇肉丸、肉卷等肉类制品,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发现有其使用的“肉丸增脆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抽检的牛肉丸、肉卷、猪肉丸、冬菇丸、肉丸增脆剂均检出含有“硼砂”成分,鱼丸及紫苏丸未检出。2024年9月12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混合调味物(半成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未检出“硼砂”成分。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对上述牛肉丸、肉卷、猪肉丸、冬菇丸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测申请。2024年10月16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牛肉丸、肉卷、猪肉丸、冬菇丸等四种食品未检出“硼砂”成分,检验检测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15日。现查明,涉案的“肉丸增脆剂”包装上标签未标注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使用范围等信息,执法人员对该食品添加剂标签上的标注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及标准编号进行查询,无法查询到标准号为:GB1996.68-2018的执行标准,亦无法查询到许可证号为:Sc20115062106233的生产企业。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从淘宝APP上购进3包“肉丸增脆剂”,购进总价为210元,打算在其制作售卖的肉丸中添加,改善肉丸的口感,尚未使用就被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上述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210元,没有违法所得。清远市清城区某熟食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某熟食档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酒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清远市公安清城分局以及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酒类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存放有“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24瓶(规格:700ml,以下简称为上述马爹利名士),经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马爹利名士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仓库发现其存放的上述马爹利名士共24瓶,并于2024年10月17日委托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马爹利名士24瓶进行鉴定,同日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编号:TMD-SI-241006),《鉴定书》(编号:TMD-SI-241006)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经鉴定,上述产品的外观及其细部特征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马爹利名士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货值合计37656元。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酒吧作出没收白兰地24瓶,并处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为重型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案
2025年1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等资料,还提供了通报函提及的粤Y782N5、粤RYS386、粤EX1B67、粤A5J16W、粤A16KV2、粤R87853、粤E209UC、粤E523UH、粤A16KF3等九辆柴油车的盖有“CMA”标志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行驶证图片及检测费用收据。经查明,涉案九辆柴油车设计总质量均超过3500kg,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3.3项的规定,属于重型柴油车。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1月8日、1月10日根据GB3847-2018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为上述九辆重型柴油车进行过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盖有“CMA”标志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另查明,当事人并未取得资质认定可依据GB3847-2018标准对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还查明,当事人收取的检测费用3150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